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协重庆市开州区委员会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协重庆市开州区委员会第十四届五次
会议第185号提案的复函
谢榭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电梯广告管理的建议》第185号收悉,经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人为本,强化广告审核”的建议。关于广告审核,2016年2月前各类广告发布需要进行法定审批,然后才能进行广告发布,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户外广告审批事项。目前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广告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外,其他广告已不再设立审批。由此可见,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法律法规对广告活动调整的走向是尽力废除不必要的广告行政审核,竭力方便广告主体,增强市场活力。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小区电梯广告监管。《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对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是区市场监管局的职责,您提出的“避免不健康、格调低下的广告进入小区”,我们一直高度关注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近年来,为促进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强化活动规范、自我管理,预防和减少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好广告市场秩序,我局积极地推行了《广告活动主体行为规范指引》,以此规范广告主体行为,同时还推出了《广告活动负面清单》,防止发布的广告出现禁止事项。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电梯广告的监管,进一步压实广告主体责任,促进广告主体加强广告审核,严防不健康、格调低下等违法广告的出现,确保广告发布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要求规范发布。
二、关于“共同管理,强化业主权力”的建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九项分别明确了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十五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的决定权。电梯广告只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理的一种,其设置、管理的决定权在于业主、业主大会。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一种,公共收益属业主共有。
三、关于“规范设置,强化安全排查”的建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内各类广告的审核监管,特别是有声广告和带灯光广告,避免出现扰民现象。同时将加大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管理,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轿厢声光电子类广告加强排查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广告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局长王先林审核,黄成涛副区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联系人:唐定明,联系电话:5221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