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开州公竞审联办〔2021〕5号
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提升审查质量,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渝公竞审联办〔2021〕1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渝公竞审联办〔2021〕3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及对象
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以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再会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附件1)
(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含义,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中的审查标准,核对是否存在违反情形。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对适用于《例外规定》情况的,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进行审查,不得滥用例外规定。
(三)就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审查结论内容,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四)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书面审查结论体现并包括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
(五)政策制定机关按流程完成自我审查后,在政策措施出台前,其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公平竞争审查报备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规范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专业机构意见。征得意见有关情况,须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进行说明。
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附件3)、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区联席会议协调。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七、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区的抽查工作,按照实地抽查与网上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前应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原则上每年抽查一次。通过抽查及时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和不符合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抽查对象包括区政府及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抽查范围包括被抽查单位出台的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包括相关合同、招标公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公会议纪要、其他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抽查内容主要是抽查被抽查单位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情况,以及被抽查单位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等与制度落实有关的内容。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抽查情况,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并抄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被抽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规程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
受理机关应于1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60日内开展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受理机关至自受理之日起5 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答复、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十、工作要求
(一)政策制定机关对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应做到应审尽审,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及时进行存量清理;对增量文件的审查和存量文件的清理应建立工作台账,相关工作台账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各单位应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将当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出台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附件4)和存量政策措施清查情况、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目录清单(附件5)、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台账(附件6),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表(自我审查)和审查结
论报告
XX单位关于申请对《XXX文件》进行公平竞
争审查会审的函(参考模板)
出台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
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目录清单
6.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台账
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否
是
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
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是
否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月日 | |||||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 规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参考模板)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开州府办发[2020]68号文”)要求,我单位对《X X X X X X X X X》进行了X X X X公平竞争审查,并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以下三种结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无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准予出台。
2.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因为XXXX原因,《XXXXXXXXX》的出台对实现政策目的有不可缺和必要性,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符合例外规定第XX条规定,实施期限至XXXX年X月X日止,准予出台。
我单位将对《XXXXXXXXX》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效果的,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3.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的情形,且不适合《例外规定》,不予出台。
XX单位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XX单位关于申请对《XXX文件》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
(参考模板)
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XXX工作安排,我单位牵头起草了《XXX文件》,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起草过程中,我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因本单位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现申请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附件:1.XXX
2.XXX
3.XXX
XX单位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
附件4
出台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类别 | 发布机关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内容摘要 (清理理由) | 处理意见建议 | 完成 时间 | 备注 |
附件5
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目录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类别 | 发布机关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内容摘要 (清理理由) | 处理意见建议 | 完成 时间 | 备注 |
附件6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台账
单位:时间:
序号 | 受理相关文件名称 | 相关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 | 文件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举报内容摘要 | 研判反馈意见 | 受理时间 | 反馈 时间 | 受理科室(受理人员)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