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区2023年非采暖季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6号),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关于调整主城九区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263号)、《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渝价规〔2017〕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6〕180号)、《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17〕28号),分别明确了全市和我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原则上应联动调整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答:居民用气及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用气各阶梯价格均上调0.151元/立方米。
低保户用气、特困人员用气调整为1.96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什么上调?
答:2023年4月1日起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上调了我市居民门站价格。
四、本次调价对家庭日常生活用气支出有什么影响?
答:以家庭日常生活月均用气量27立方米计,家庭月增支4元。
五、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是否需要听证?
答:鉴于2016年已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明确凡上游价格调整对城市居民燃气成本的影响,实行顺价调整,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六、调整后的价格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6〕180号)明确:实施时间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间同步,即与2023年非采暖季上游门站价格上调时间保持一致,自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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