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筹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开州医保发〔202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力度,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10元/人·年。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加我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集中参保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后个人缴费标准:一档为“350元/人/年+财政补助”,二档为“725元/人/年+财政补助”。立足居民医保筹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稳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23年度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一档参保人300元,二档参保人500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水平,稳步扩大病种范围,稳步推进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统一。调整在渝高校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当年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其医保待遇享受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三、强化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扎实推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持续巩固医疗救助水平,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2023年纳入资助范围的人员有两大类。
(一)医疗救助资助类
1.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一档的,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一档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保一档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参保二档均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参保二档由政府全额资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参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参保二档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3.区残联认定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参保一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参保二档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4.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参保一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参保二档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二)部门资助类
1.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区水利局认定的库区三峡移民,参保一档、二档均由政府资助30元。
3.区卫健委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保一档、二档均由政府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以上两大类资助人员,身份重复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资助。对具有多重身份对象的人员,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参保和资助优先,其个人缴费与应享受资助差额部分由对象认定和管理部门向区财政局请款补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补发到参保人。
由部门资助的水利类、卫生健康类身份确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四、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深入推进全市医疗保障政策简化、流程优化、宣传深化、信息化赋能的“三化一能”建设工作,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五、目标任务
2023年度全区参保筹资任务为131万人以上,详情见附件2。
六、基金收缴
(一)个人缴费。区税务局各相关税务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保所、村社区要做好参保缴费工作。要正确引导参保人选择微信重庆税务公众号、支付宝重庆税务生活服务号、渝快办、医保专用POS机等渠道及时缴费。坚持线上线下并行办理,不得以线上可以办为由拒绝线下办理。
(二)政府资助资金。当资助参保缴费截止后,由区税务局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识且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提交区医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由上述部门向区财政局请款,请款成功后,向区税务局划拨资助款。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参保筹资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分级负责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参保筹资责任。
(二)加强宣传,突出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特别是要聚焦特殊困难群体这个关键,把政策讲深讲透,切实提高群众参保意识和积极性,确保政策知晓率达100%,困难群众参保和资助率达100%,参保缴费任务完成率达100%。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严格程序,严守纪律,坚决杜绝截留、挪用保费的情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格问责。区税务局将加强对乡镇街道参保筹资的业务指导和各基层税务所的工作指导。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将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参保筹资完成较差的进行督导,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各乡镇街道参保筹资进度情况。
附件:1. 参加居民医保政府资助标准明细表(2023年)
2. 各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目标任务数
(2023年)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
参加居民医保政府资助标准明细表(2023年)
资助部门 | 资助类别 | 参保档次 | 资助标准 | 个人缴费 | 认定部门 |
区医保局(医疗救助资助类) | 特困供养人员 | 一档 | 350 | 0 | 区民政局 |
二档 | 350 | 375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一档 | 350 | 0 | ||
二档 | 350 | 375 | |||
城乡孤儿 | 一档 | 350 | 0 | ||
二档 | 350 | 375 | |||
城乡低保对象 | 一档 | 315 | 35 | ||
二档 | 350 | 375 | |||
低保边缘户 | 一档 | 245 | 105 | ||
二档 | 350 | 375 |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一档 | 245 | 105 | ||
二档 | 350 | 375 |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二档 | 725 | 0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 优待补助的优抚对象(不 含1—6级伤残军人) | 一档 | 245 | 105 | ||
二档 | 350 | 375 | |||
区医保局(医疗救助资助类) | 城乡重度(一、二级) 残疾人员 | 一档 | 245 | 105 | 区残联 |
二档 | 350 | 375 | |||
脱贫不稳定户 | 一档 | 245 | 105 | 区乡村振兴局 | |
二档 | 350 | 375 | |||
返贫致贫人口 | 一档 | 245 | 105 | ||
二档 | 350 | 375 | |||
边缘易致贫户 | 一档 | 245 | 105 | ||
二档 | 350 | 375 | |||
因病因灾因意外突发严重 困难户 | 一档 | 245 | 105 | ||
二档 | 350 | 375 | |||
区乡村振兴局 | 稳定脱贫户 | 一档 | 50 | 300 | 区乡村振兴局 |
二档 | 50 | 675 | |||
区水利局 | 三峡库区移民 | 一档 | 30 | 320 | 区水利局 |
二档 | 30 | 695 | |||
区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 | 一档 | 350 | 0 | 区卫生健康委 |
二档 | 350 | 375 | |||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对象 | 一档 | 350 | 0 | ||
二档 | 350 | 375 | |||
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一档 | 350 | 0 | ||
二档 | 350 | 375 |
附件2
各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目标任务数
(2023年)
乡镇(街道) | 参保人数 | 乡镇(街道) | 参保人数 |
汉丰街道 | 47455 | 大德镇 | 46863 |
文峰街道 | 37287 | 河堰镇 | 28533 |
云枫街道 | 29183 | 敦好镇 | 42003 |
镇东街道 | 19349 | 义和镇 | 29004 |
丰乐街道 | 19950 | 雪宝山镇 | 9638 |
白鹤街道 | 54493 | 中和镇 | 48621 |
赵家街道 | 53960 | 厚坝镇 | 27599 |
正安街道 | 23296 | 五通乡 | 7336 |
郭家镇 | 37285 | 临江镇 | 83332 |
关面乡 | 8664 | 铁桥镇 | 45215 |
竹溪镇 | 36907 | 温泉镇 | 41988 |
渠口镇 | 21146 | 麻柳乡 | 24423 |
白桥镇 | 22115 | 金峰镇 | 21516 |
天和镇 | 15364 | 南门镇 | 53291 |
长沙镇 | 57057 | 九龙山镇 | 40454 |
南雅镇 | 34468 | 巫山镇 | 23853 |
谭家镇 | 19206 | 大进镇 | 37094 |
高桥镇 | 30767 | 和谦镇 | 22888 |
三汇口乡 | 16610 | 紫水乡 | 25682 |
岳溪镇 | 55457 | 满月镇 | 10648 |
合计 | 13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