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声明-徐*中
徐*中 因保管不善,将开府国用2004字第17-***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中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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