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40元/日•人。
2.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日•人。
3.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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