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39.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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