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核心条款问答

日期: 2025-02-12
字体:

核心条款1:

标题:奖励对象条件

问:具备哪些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申请奖励资金?

答: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

2. 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4.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 申报的法人主体或申报单位所属法人主体的境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美元。

核心条款2:

标题:奖励标准。

问: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核心条款3:

标题:申报资料及申报流程。

问:符合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该如何申报?

答:(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 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开办奖励申请表。

2. 研发中心情况介绍。

3.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6. 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及原值。

7. 产学研合作情况介绍及研发成果转化清单。

8. 审计报告。

核心条款4:

标题:申报流程。

问:具体该如何进行申报?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市商务委发布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的通知;

2.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4. 市商务委组织开展审核确认,择优确定受奖励机构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后给予奖励。

核心条款5:

标题:有关工作要求。

问:该奖励政策有哪些限制?相关政策执行的咨询答疑等由谁负责?

答:对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减少注册资本或撤资的,及检查发现有以欺骗手段获得开办奖励资金等其他违反规定的研发中心,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市商务委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