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还要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呢?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了承担应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十一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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