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2)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3)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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