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⑴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登记的;
⑵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
⑶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⑷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⑸因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
⑹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登记的;
⑺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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