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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日期: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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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条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三)补贴标准:

1.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个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脱贫人口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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