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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落户(2010年8月1日户改政策后)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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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只要农户在二轮承包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其家庭成员的户口都已迁入小城镇为由,强行收回其承包地,而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并对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如果农户主动交回承包地,发包方应当接受,不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户家庭已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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