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登记颁证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获得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专业承包等非家庭承包土地此次不在范围内。2011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 2011 ]2号)确权登记范围重点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组),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先解决纠纷争议,再予以确权登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