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二)对象定义。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供养标准:827元/人月。其中:特困人员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人员,还享受照料护理补贴,全护理人员30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200元/人月,生活自理人员护理补贴50元/人月,属地政府可统筹安排。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