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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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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6.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支出分别超过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家庭月人均通讯费超过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家庭月人均物管费超过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8.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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