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广告位、设施设备等重大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集团公司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或出租给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由出租方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出租,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原承租方申请继续租赁的,应在公开招租时参与竞租。因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信息应在招租信息公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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