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通办”的,可选择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川渝黔“跨省通办”的,可选择实际居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婚后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4) 具备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1周岁的婚生婴儿、父母同民族且至少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条件的,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市内通办”。(5) 具备在四川、重庆、贵州三地内(简称川渝黔)出生未满1周岁的婚生婴儿、父母同民族且落户的父或母一方是川渝黔家庭户口户主条件的,可向本市居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川渝黔“跨省通办”。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但“市内通办”、川渝黔“跨省通办”对象,只能到相应派出所窗口申领;(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能证明父母双方已死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是外国公民的相应证明。 (8)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9)申请川渝黔“跨省通办”的,还应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5.办理时限: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3)“市内通办”的4个工作日;(4)川渝黔“跨省通办”的6个工作日。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落户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7. 咨询电话:开州区公安局,023-5212406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