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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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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文件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除数据中心之外的通信网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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