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一)区政府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区政府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区政府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核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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