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1)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01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铭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
法定代表人:韩乐铭
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
联系人:郑晶晶
联系电话:
三、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KZQ23A00077(包一)
四、投诉受理
重庆铭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3年12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并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收到之日(2023年12月28日)受理本次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就投诉事项作书面答复。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27,名称网线,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产品符合 ROHS(2011/65/EU)和REACH 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是明显故意提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参与竞标。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 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 32-73,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都指定了品牌和型号,是明显排斥其他品牌参与竞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特别要求“3.2产品名称中所有的原装墨盒、墨水、粉盒需提供原厂耗材,不能以品牌耗材代替中标人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是设置不合理,属于人为设置门槛条件,阻扰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六、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27,名称网线,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产品符合 ROHS(2011/65/EU)和REACH 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存在不合理的需求,采购人已删除此项技术需求,投诉人本条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 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 32-73,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都指定了品牌和型号,是明显排斥其他品牌参与竞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本项目中要求打印耗材为原装耗材是采购方正常需求,是为保障打印耗材能满足医院各功能科室业务办公,是为了防止因耗材原因造成原设备其它部件损伤,无法得到设备原厂质保,故采用原装耗材招标,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32-73项耗材市场上广泛流通使用且多个商家在销售,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特别要求“3.2产品名称中所有的原装墨盒、墨水、粉盒需提供原厂耗材,不能以品牌耗材代替。中标人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此项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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