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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州文峰街道“5·20”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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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州文峰街道“5·20”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452044分许,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所属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开州区富厚街82号门市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于730分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2.76万元。

2024821日,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的案件资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和区总工会参加的重庆开州文峰街道“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谈话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行人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明。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1222219******14,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先一街****单元**,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F28**9中型厢式货车。庆铃牌,车辆识别代码:LWLDAR9K4GL005641;发动机号:A45643;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12号;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4T2-137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富厚街82号门市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山路方向,北往滨湖路方向,道路两侧为居民房屋,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一般,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双向四车道,施划有白色边缘线,无非机动车道,该路段为机非混合式交通。

(四)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836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敏;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学林街49号;成立日期:2006428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公路普通货运,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401350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1927日至2025927日。

该公司属于食品生产、普通货运公司,现有货运车辆11辆(中型厢式货车3辆、轻型厢式货车8辆),驾驶员11人,安全管理人员1人。

(五)死者基本情况

*。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1222*****4595,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号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52044分许,廖*明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富厚街由北往南超速行驶(限速标志:40km/h,鉴定速度:42.07km/h),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富厚街82号门市路段时,遇肖*维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因廖*明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肖*维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致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刮撞肖*维,造成肖*维受伤经抢救无效于520730分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廖*明紧急将车停下并打开了应急灯,立即下车查看了肖*维的情况。接着拨打了120110120车将廖*明送至开州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4520730分死亡。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知廖*明到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并依法将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扣留至停车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2.76万元。目前赔付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廖*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肖*维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和性质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400120240000103号)责任认定“当事人廖*明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肖*维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明驾驶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进行货运工作,属道路运输行为,故本次事故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双重属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此次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综合分析引发本次事故的各种原因,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运输中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超速行驶,未充分观察行人横过道路情况及时避让,造成本次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体企业。经调查:1.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2.每月召开了安全例会;3.组织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情况向从业人员作了通报;4.对廖*明等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5.所属货运车辆证齐全有效,购买了相应保险,落实了维护保养制度,事故车辆车况良好。

本次事故系廖*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行人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共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与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建议免予对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制定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于202425日,对重庆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1.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架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综上所述,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科按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履职情况良好。

2区交巡警支队文峰大队。制定了2024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提取文峰大队20242月至2024520日的资料:1.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和安全教育警示;2.安排并落实了每日巡线勤务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3.在日常的路检路查中,对过往辖区的货车开展了专门检查,完成了检查计划任务。综上所述,区交巡警支队文峰大队按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履职情况良好。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实时监控和管理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并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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