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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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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开县统计局

开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1012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330号)要求,我县开展了开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3年12月31,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县统计局和开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开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877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842个,增长195.2%;产业活动单位9541个,增加8047个,增长4.39倍;个体经营户42534个,增加11849个,增长38.6%(详见表1-1)。

 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8775

100.0

 企业法人

6393

72.9

 机关、事业法人

826

9.4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556

17.7

二、产业活动单位

9541

100.0

 第二产业

1769

18.5

 第三产业

7772

81.5

三、个体经营户

42534

100.0

 第二产业

3665

8.6

 第三产业

38869

91.4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967个,占33.8%;制造业1407个,占1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84个,占13.4%。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296个,占69.7%;制造业3437个,占9.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184个,占8.7%(详见表1-2)。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8775

36276

采矿业

129

18

制造业

1407

34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8

34

建筑业

90

313

批发和零售业

2967

2529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9

149

住宿和餐饮业

641

228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

178

金融业

6

 

房地产业

110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2

32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9

7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9

1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2

3184

教育

366

33

卫生和社会工作

462

24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1

68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84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96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393个,比2008年末增加4810个,增长2.04倍。其中,内资企业占99.8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04%,外商投资企业占0.09%。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3%,私营企业占86.8%(详见表1-3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6393

内资企业

6384

国有企业

19

集体企业

30

股份合作企业

25

联营企业

9

有限责任公司

198

股份有限公司

54

私营企业

5548

其他企业

50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

6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41751人,比2008年末增加47714人,增长24.6%。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57681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67254人,占27.8%;制造业59466人,占25.5%;批发和零售业25337人,占10.5%。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9327人,占63.7%;制造业14965人,占10.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3387人,占9.6%(详见表1-4)。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合 计

241751

140175

采矿业

9053

191

制造业

59466

1496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052

129

建筑业

67254

1996

批发和零售业

25337

8932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78

520

住宿和餐饮业

7726

1310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7

727

金融业

277

 

房地产业

2647

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697

165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35

27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1

6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57

13387

教育

17044

240

卫生和社会工作

7442

9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07

265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7964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297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963.2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5.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4.1%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23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7.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零售业230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6.1%;工业1527个,占23.9%;批发业631个,占9.9%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1219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7.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377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6%;建筑业21653人,占11.2%;零售业16952人,占8.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25.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9.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8.2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5.4%;零售业37.8亿元,占6.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72亿元,占4.5%。(详见表1-5)。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计(亿元)

合 计

6232

112192

225.6

工业

1527

43779

88.21

建筑业

68

21653

6

交通运输业

66

3341

6.96

仓储业

7

114

0.98

邮政业

4

69

0.26

信息传输业

19

155

8.7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57

0.09

批发业

631

5538

21.99

零售业

2308

16952

37.8

住宿业

77

924

0.9

餐饮业

558

6413

8.19

房地产开发经营

27

638

7.52

物业管理

20

740

0.3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

5202

25.72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3个,从业人员331人,资产总计1.38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个。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2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0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86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8%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2.9%,比2008年末提高了18.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9.4%,下降了13.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7.7%,下降了5.5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0.2%,提高了19.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6%,下降了13.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2%,下降了5.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9.5%,比2008年末下降了7.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8.3%,提高了5.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7.8%,比2008年末提高了14.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0.0%,提高了17.1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0.5%,比2008年末提高了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9.5%,下降了2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2.3%,比2008年末下降了3.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7.7%,提高了3.6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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