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文件)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制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1.突出重点。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2.优化方式。清查和普查登记一次完成,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在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4.创新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和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登记和调查。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
(二)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一)全面登记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二)联网直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相结合
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1]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确定;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进行配套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方案参见附件。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对联网直报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种普查表。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固定资产支出、煤炭消费量(限工业企业)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1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
为满足普查公报和年鉴的需要,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普查表、综合表的具体表式见附件。
(一)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9月—11月)
1.布置底图。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普查用底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2.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底图结合现场勘查,划分普查区(或小区,下同)边界,对普查区命名和编码;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3.合并普查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合并形成县级普查区电子地图,再逐级上报合并形成地、省和国家级电子地图。
(二)确定核查单位底册(2013年8月—10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收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登记注册号为关联,比对部门数据和名录库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
3.生成核查单位底册。根据普查登记前联网直报企业年度审核结果,在核查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企业;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核查单位底册。
(三)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内容加载(2013年11月)
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2.普查区图加载。以乡镇为单位将普查区地图载入手持电子终端设备。
3.核查单位底册加载。以县级为单位,将核查单位底册载入手持电子终端设备。
(四)普查登记(2014年1月—3月)
1.登记准备。基层普查机构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普查告知书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印制。
2.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普查表数据。
3.留档备查。基层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
4.数据传输。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
(五)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4年1月—4月)
1.数据审核。县及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至企业或普查员修改。
2.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每个被抽中的普查区要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3.数据验收。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国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4.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收入及其分行业门类和分地区数据。
(七)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5月—6月)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九)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2015年7月)
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等普查数据。
(一)普查纪律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与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具体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要及时提供其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铁路、银行、证券、保险等垂直管理部门,成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并协助各级地方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分工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次经济普查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 普查表及填报说明
2. 主要指标解释
3. 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
4. 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5. 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6. 普查人员选聘和业务培训工作细则
7. 部门分工具体要求
8. 普查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
9. 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软件需求框架
10.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
11. 普查工作进度表
12. 普查业务流程
13. 普查用标准分类目录
1-8月开县经济运行情况
一、工业。1-8月,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总产值123.00亿元,现价同比增长17.1%,实现销售产值119.75亿元,同比增长16.2%;产品销售率达97.4%,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1-8月,规模以上四大支柱产业累计实现产值96.93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78.8%。能源、建材、食品、轻纺服装分别实现产值18.29亿元、29.58亿元、26.34亿元、22.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19.3%、23.8%、11.3%。
二、投资。1-8月,全县累计完成规上固定资产投资123.31亿元,同比增长25.2%,其中工业投资累计完成54.05亿元,同比增长16.1%。房地产投资累计完成19.52亿元,同比增长32.6%。
1-8月规上投资按城乡分,城镇完成94.64亿元,同比增长7.6%,农村非农户完成28.67亿元,同比增长171.3%;按构成分,建筑安装工程完成96.17亿元,同比增长28.1%,设备工器具购置完成19.51亿元,同比增长29.6%;按产业分,第一产业投资完成6.75亿元,同比增长34.2%,第二产业投资完成54.05亿元,同比增长16.1%。第三产业投资完成62.51亿元,同比增长33.2%。
三、消费。1-8月,全县限额以上企业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12亿元,同比增长24.0%。分行业看,全县限额以上批发业实现消费品零售额10.5亿元,同比增长34.3%;零售业实现消费品零售额14.08亿元,同比增长19.5%;住宿业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0.17亿元,同比减少49.9%;餐饮业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36亿元,同比增长22.0%。
1-8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实现商品销售额63.55亿元,同比增长17.7%,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实现营业额1.84亿元,同比增长4.2%。
四、交通。1-8月全县水陆客货运输实现总周转量159225万吨公里,同比增长14.3%,其中客运周转量118134万吨公里,同比增长1.0%,货运周转量147412万吨公里,同比增长15.5%。
五、财政税收。1-8月,全县完成地方财政收入21.02亿元,同比增长20.0%;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23亿元,同比增长15.4%,税收收入5.43亿元,同比增长21.1%。完成地方财政支出44.61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2.27亿元,同比增长10.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9亿元,同比增长17.5%。实现地税税收收入6.89亿元,同比增长25.7%,其中营业税3.08亿元,同比增长15.2%,建筑业营业税1.19亿元,同比增长27.0%,第三产业营业税1.89亿元,同比增长8.8%,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0.26亿元,同比减少30.1%,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活动营业税0.35亿元,同比增长29.2%。
六、金融。8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339.17亿元,同比增长16.9%,比年初增加35.91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53.16亿元,同比增长13.9%,比年初增加23.8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2.19亿元,同比增长43.2%,比年初增加26.06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04.27亿元,同比增长46.6%,比年初增加23.32亿元。
工业经济 | ||
规模以上工业 |
1-8月 |
同比±% |
总产值(万元) |
1230035 |
17.1 |
#大中型 |
901257 |
13.8 |
#能源工业 |
182915 |
10.5 |
建材工业 |
295847 |
19.3 |
食品工业 |
263416 |
23.8 |
轻纺服装工业 |
227214 |
11.3 |
按轻重工业分 |
|
|
轻工业 |
588568 |
18.4 |
重工业 |
641467 |
15.9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 |
|
|
股份制 |
1090126 |
20.4 |
外商及港澳台 |
100321 |
14.5 |
其它 |
39588 |
-31.4 |
工业销售产值(万元) |
1197457 |
16.2 |
#出口交货值 |
27493 |
652.2 |
产品销售率(%) |
97.4 |
-0.6 |
工业经济 | ||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
1-8月 |
同比±% |
原煤(万吨) |
46.23 |
14.1 |
水泥(万吨) |
78.05 |
10.4 |
墙地砖(万平方米) |
6400.87 |
-1.9 |
套装门(万套) |
150.27 |
24.1 |
发电量(万KWH) |
230251.29 |
21.4 |
鲜冻猪肉(吨) |
60937 |
9.9 |
植物油(吨) |
51640 |
64.2 |
服装(万件) |
2505.71 |
-0.4 |
鞋类(万双) |
4906.12 |
15.9 |
固定资产投资 | ||
规上固定资产投资 |
1-8月 |
同比±% |
投资总额(万元) |
1233123 |
25.2 |
按隶属关系分 |
|
|
国有 |
483446 |
8.1 |
非国有 |
749677 |
39.3 |
按构成分 |
|
|
建筑安装工程 |
961685 |
28.1 |
设备工器具购置 |
195130 |
29.6 |
其他费用 |
76308 |
-9.1 |
按城乡投资分 |
|
|
城镇 |
946391 |
7.6 |
农村 |
286732 |
171.3 |
按三次产业分 |
|
|
第一产业 |
67450 |
34.2 |
第二产业 |
540521 |
16.1 |
#工业 |
540521 |
16.1 |
第三产业 |
625152 |
33.2 |
房地产开发 | ||
商品房建设与销售 |
1-8月 |
同比±% |
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 |
195196 |
32.6 |
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
354.8 |
26.4 |
#住宅 |
288.0 |
24.6 |
商业营业用房 |
20.7 |
8.9 |
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
10.9 |
1.9 |
#住宅 |
9.2 |
13.6 |
商业营业用房 |
1.3 |
-50.0 |
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
47.5 |
-0.8 |
#住宅 |
47.3 |
3.3 |
商业营业用房 |
0.1 |
-87.5 |
销售额(万元) |
224455 |
-2.7 |
#住宅 |
221877 |
2.1 |
商业营业用房 |
2000 |
-65.0 |
备注:季报数据为反馈数据;月报数据为上报数据。
商业贸易 | ||
限额以上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 |
1-8月 |
同比±% |
零售总额(万元) |
261151 |
24.0 |
批发业 |
105031 |
34.3 |
零售业 |
140832 |
19.5 |
住宿业 |
1669 |
-49.9 |
餐饮业 |
13619 |
22.0 |
限额以上企业商品销售额(营业额) | ||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万元) |
635480 |
17.7 |
批发业 |
491081 |
17.8 |
零售业 |
144399 |
17.2 |
住宿餐饮业营业额(万元) |
18401 |
4.2 |
住宿营业额 |
4314 |
-27.8 |
餐饮营业额 |
14087 |
20.6 |
备注:限上商贸统计口径发生变化:以前数据包含限上法人单位、限上个体和异地产业活动单位三部份数据,从2013年起,平常月度数据只含限上法人单位数据,季度数据仍包含三部份数据。
交 通 | |||||
水陆运输 |
单 位 |
1-8月 |
同比±% | ||
水陆客货运输总周转量 |
万吨公里 |
159225.4 |
14.3% | ||
客运量 |
万人 |
2179 |
15.8 | ||
公路 |
万人 |
2179 |
15.8 | ||
水路 |
万人 |
|
| ||
旅客周转量 |
万人公里 |
118134 |
1.0% | ||
公路 |
万人公里 | ,
118134 |
1.0% | ||
水路 |
万人公里 |
|
| ||
货运量合计 |
万吨 |
807.3 |
14.3 | ||
公路 |
万吨 |
737 |
15.5 | ||
水路 |
万吨 |
70.3 |
3.1 | ||
货物周转量合计 |
万吨公里 |
147412 |
15.5 | ||
公路 |
万吨公里 |
67740 |
18.4 | ||
水路 |
万吨公里 |
79672 |
13.2 | ||
财 政 | |||||
地方财政收入 |
1-8月 |
同比±% | |||
财政收入(万元) |
210228 |
20.0 | |||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2000 |
-49.4 | |||
基金预算收入 |
115889 |
27.0 | |||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
92339 |
15.4 | |||
#税收收入 |
54282 |
21.1 | |||
#增值税 |
6703 |
19.8 | |||
营业税 |
18561 |
12.0 | |||
企业所得税 |
7228 |
57.2 | |||
个人所得税 |
1217 |
3.8 | |||
资源税 |
4301 |
-23.9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80 |
8.4 | |||
房产税 |
901 |
14.1 | |||
印花税 |
692 |
10.7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32 |
101.3 | |||
土地增值税 |
4257 |
-2.0 | |||
耕地占用税 |
152 |
-72.5 | |||
契税 |
6758 |
246.9 | |||
非税收入 |
38057 |
8.2 | |||
#专项收入 |
2031 |
23.7 | |||
行政性收费收入 |
30241 |
8.3 | |||
罚没收入 |
3360 |
33.9 |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2310 |
11.2 | |||
其他收入 |
115 |
-88.9 | |||
#国税系统征收 |
8886 |
22.0 | |||
地税系统征收 |
46917 |
20.6 | |||
财政系统征收 |
154425 |
19.7 | |||
财 政 | |||||
地方财政支出 |
1-8月 |
同比±% | |||
财政支出(万元) |
446057 |
21.2 | |||
#政府性基金支出 |
123404 |
67.5 | |||
国有资本经营支出 |
|
-100.0 | |||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
322653 |
10.6 | |||
#一般公共服务 |
28856 |
17.5 | |||
国防 |
1078 |
308.3 | |||
公共安全 |
10410 |
12.1 | |||
教育 |
60550 |
-0.1 | |||
科学技术 |
134 |
5.5 | |||
文化体育与传媒 |
1704 |
27.4 |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48305 |
24.2 | |||
医疗卫生 |
57748 |
17.8 | |||
节能环保 |
11684 |
43.6 | |||
城乡社区事务 |
8581 |
82.2 | |||
农林水事务 |
54899 |
24.1 | |||
交通运输 |
16968 |
40.8 | |||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4478 |
149.7 | |||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2878 |
-35.8 | |||
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
| |||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567 |
-7.8 | |||
住房保障支出 |
13004 |
-50.6 | |||
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
559 |
-39.2 | |||
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240 |
-7.0 | |||
预备费 |
|
| |||
其他支出 |
10 |
-99.8 |
地 税
指 标 名 称 |
1-8月 |
同比±% |
68884 |
25.7 | |
#企业所得税 |
12530 |
79.7 |
个人所得税 |
5046 |
5.9 |
资源税 |
4300 |
-23.8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72 |
10.1 |
印花税 |
691 |
12.5 |
契税 |
6755 |
262.0 |
城镇土地使用、土地增值和耕地占用税 |
4998 |
4.8 |
房产税 |
901 |
18.7 |
车船税 |
8 |
-87.9 |
营业税 |
30783 |
15.2 |
#建筑业营业税 |
11891 |
27.0 |
第三产业营业税 |
18892 |
8.8 |
#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 |
2559 |
-30.1 |
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活动营业税 |
3544 |
29.2 |
备注:核算上第三产业营业税是指全部营业税扣除建筑业营业税。
金 融 | ||
金融机构存贷款 |
8月末 |
同比±% |
4713640 |
23.2 | |
各项存款余额(万元) |
3391748 |
16.9 |
#单位存款 |
723446 |
24.1 |
个人储蓄存款 |
2531601 |
13.9 |
财政性存款 |
125750 |
29.8 |
各项贷款余额(万元) |
1321892 |
43.2 |
#短期贷款 |
279212 |
32.3 |
#个人贷款及透支 |
122520 |
27.0 |
#个人消费贷款 |
9301 |
-39.4 |
单位普通贷款及透支 |
142532 |
36.0 |
#经营贷款 |
142182 |
40.4 |
中长期贷款 |
1042654 |
46.6 |
#个人贷款 |
527137 |
71.5 |
#个人消费贷款 |
389404 |
97.6 |
单位普通贷款 |
511917 |
26.7 |
#固定资产贷款 |
472959 |
46.7 |
目 录
一、全国经济普查方案………………………………1
二、经济运行情况……………………………………14
三、统计数据………………………………………17
(一)工业经济………………………………………17
(二)固定资产投资…………………………………19
(三)房地产开发……………………………………20
(四)商业贸易………………………………………21
(五)交通……………………………………………22
(六)财政……………………………………………23
(七)地税……………………………………………25
(八)金融……………………………………………26
[1]联网直报单位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重点服务业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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