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全面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低保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打造“阳光低保”“满意低保”。根据民政部、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以村里不上报资料为由推脱或延期接件。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二)审查受理
1﹒接件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按现行规定开州区城镇低保是按月接件,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涉及重病重残等急需办理的应随时受理及时上报。
2﹒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必须进经济状况核查比对系统进行比对,如查出违规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通过比对的出具核查认定报告并签字盖章。比对通过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3﹒备案制度
(1)明确备案对象。村(居)两委干部是指村(居)两委班子所有成员;“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正在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
(2)明确备案内容。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形成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3)严格备案程序。将上述备案纸质资料附在低保申请资料中,在后续乡镇集中审核时交由审核组讨论,记录讨论结果后由分管民政的领导签字盖政府的印章。
(三)群众评议
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确定20-30人组成。评议时,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随机抽选7-9人。
群众评议过程: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先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当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然后由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代理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过程中申请人可回避),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群众评议是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不是投票决定其是否该不该享受低保。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四)乡镇(街道)审核
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居)干部、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
采用集体研究审核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由分管领导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审核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核意见前,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
(六)上报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按拟纳入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家庭人均月收入核算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近亲属备案登记表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七)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通过材料审查、随机抽查、评审会审议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发放低保证。区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2﹒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局将低保金拨付乡(镇)街道后,由乡(镇)街道通过当地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九)资料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装入档案盒,放入专门的档案室进行保存。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低保资料存档情况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原因、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公示内容,其中农村低保每季度更新一次,城市低保每个月更新一次。
公示入户制度。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农村低保每季度将享受低保名单打印成册发放到本小组所有农户家庭,城市低保每月将新增低保名单打印成册发放到本小组所有居民家庭,或者将新增低保名单张贴在本小组各个院落、小区。
公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上述公示中应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政策无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帐号、病种等。
2﹒上述公示的时间节点原则上与区民政局低保审批下发的文件同步。
3﹒乡镇要分别设立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并按规定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十一)动态管理
1﹒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按低保管理系统自动判定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2﹒定期复核
(1)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2)续保申请。复核期限到期当月为续保复核办理月。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复核期限到期月的上一个月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3)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复核办理月10日前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①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经济状况核查比对系统对续保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②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③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迁移等相关手续。
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在复核办理月20日前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停发低保金的,要填写停发通知书,书面告知对象户。停发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对象户签字后乡镇(街道)归档保存。
迁移:对居住地发生变化,已迁移居住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低保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整理低保家庭档案资料,在复核办理月20日前一同上报区民政局办理低保管辖迁移手续;对离开本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且无法确认现居住地的,作停发处理。
(十二)责任追究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2﹒将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交给村(居)民委员会的;
3﹒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备案登记等工作的;
4﹒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
5﹒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监管不到位,出现二次分配或平均分配等问题,或者动态管理不落实,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停发不到位的;
6﹒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7﹒虚报、套取、冒领、挪用、克扣、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8﹒不执行或者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造成本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9﹒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和管理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或者平均分配,或者冒领、挪用、克扣、私分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违规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低保法规政策的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专栏、院坝会等多种渠道,加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和《重庆市开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宣传,把低保政策真正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群众知道只有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没有不符合低保认定办法规定的各种情形才能申请、获得低保,对哪些人可以获得低保、哪些人不能获得低保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各乡(镇)街道一是要认真落实每年10月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以低保为核心的救助政策宣传。二是要扎实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日”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每月用一个“赶场天”作为低保政策宣传日,组织宣传低保政策,解答群众咨询,解决低保诉求。
三、进一步加大低保对象的公示力度
2016年7月27日,区民政局与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抓好落实。一是抓好审批过程公示。对于新申请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要在集体研究审核后,将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在其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后方可上报。公示有异议的必须重新调查核实,并将重新核实的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二是坚持常态长效公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将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原因、保障金额等信息)和举报电话在固定公开栏上长期进行公示,如有损毁应及时重新公示或补充,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公示内容。其中,农村低保对象每季度应更新一次,城市低保对象每个月应更新一次。三是推行公示进组入户。各乡镇(街道)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低保公示,其中,对于农村低保,每季度要将低保对象名单打印成册,发放到本小组所有农户家庭;对于城市低保,每月要将低保对象名单打印成册,发放到本小组所有居民家庭或者张贴到本小组各个院落、小区。四是实行网络查询公示。区民政局及时将低保相关信息录入“114”阳光政务平台,通过网络查询平台进行长效公示,并定期更新和完善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
根据群众反映和调查了解,我区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低保虽实行了A、B、C分类管理,但到期复核走过场,甚至没有进行复核,用续保申请代替了调查复核,致使少数低保对象因家庭条件发生改变,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有违规情形(如购买了小汽车、商品房、社保退休、经商)不应继续获得低保的仍在领取,群众意见大。因此,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动态管理,加大入户核查和信息比对力度,绝不能以人手少、工作忙为由走过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发生“人情保”、“错保”和“漏保”等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