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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68891787L/2020-00013 [ 发文字号 ] 巫府发〔2019〕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巫山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关于印发《巫山镇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和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镇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和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巫山镇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和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巫山镇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和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做到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发挥低保工作在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申请审核

资格条件:本镇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1、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没有承包地的申请城市低保。

(一)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向镇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材料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包括配偶、子女、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民政办采取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为每月1到10日。
    村(居)民委员会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准备应当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在镇人民政府民生监督组和纪检组织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调查核实

受理低保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比对。镇民政办核查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并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进入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镇人民政府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入户调查。

(四)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村(社)居民小组评议。

1.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评议办法。

村(居)小组会议由村(居)小组长负责组织,会议通知在家年满18岁的村民全部参加,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准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推选监票1人,计票1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能容纳居民旁听要求设置群众评议场地,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群众评议的时间、地点。本人或代理人要在会上发言陈述申请,进行群众评议表决,表决时应设立独立写票间,投票间。

参加人员。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由村(居)在家年满18岁的全体成员、驻村(居)干部和镇民政工作人员。

低保申请人应参加群众评议,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会议程序。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现场计票结果公布、评议结果到会人签字确认。

2.村(居)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会议评议。

村(居)居民小组群众评议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会议评议,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大会申请陈述,民政办经办人介绍经济核查情况;村、(居)民政经办人介绍居民小组评议情况和居民小组票决情况后,按照大会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公布结果,进行张榜公示7天。

3.结果运用。张榜公示无异议即为通过。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或有举报线索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村、居委员会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
    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唯一依据。

村(居)要建立低保动态管理台账,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核查要求每月15日前上报调整数据。对未及时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村(居)民委员会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责任并负责追回低保资金。镇民政办对低保动态调整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五)乡镇审核

1.审核小组成员。由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驻村(居)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和参与调查人员村(居)和驻村干部等7-9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

2.集体研究审核。镇人民政府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民政办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审核后公示。镇人民政府在上报审核意见前,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以及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镇,村(社)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公示3日。

4.上报审批。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报送的材料包括

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镇人民政府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六)公示和抽查

1.镇民政办对村(居)低保评议结果、审核审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2.镇民政办对已经进行近亲属备案登记的低保申请,要逐一核实。

3.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镇民政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居委员会将批准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发放低保证。镇民政办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发放到低保户并建立管理台账。

2.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三、低保动态管理

(一)分类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上报低保人员变化情况,家庭财产变化情况,务工就业情况。对低保家庭进行动态调整。要强化定期核查,重点核查,对家庭纳入城乡低保人员全部属于学龄前儿童、在校生、70岁以上老人、重病、重残(一、二级)和一般残疾(三、四级)等六类重点救助对象的,确定为A类每年要审核一次;对家庭纳入低保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力(不含在校生),确定为B类的,要半年审核一次;纳入低保人员中有2人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力(不含在校生),确定为C类的,要每季度审核一次。(城镇低保对象每月审核一次)。

(二)续保申请

按照低保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低保户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续保书面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续保申请书要做好登记,及时对提出续保的低保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开展评议活动。

(三)调查核实

1.镇民政办通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授权委托获得的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比对和核查,出具核查认定报告,由民政办经办人签字负责。

2.重点核查。对村(居)的低保户家庭经济有疑问的,由挂片领导牵头组织驻村工作队,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包组入户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由挂片领导牵头组织驻村工作队员进行核查。调查和核查的书面结论由挂片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干部,村(居)委员会支部书记,主任签字负责。

(四)分类办理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挂片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村(居)委员会支部书记,主任在续保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有变化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表和低保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经挂片领导,驻村工作队队,签字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在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小组,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资料归档

村(居)要建立低保动态管理台账,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核查要求每月15日前上报调整数据。对未及时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村(居)民委员会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责任并负责追回低保资金。镇民政办对低保动态调整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居住在                  ,纳入城市(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人,审批的有效期为  年 月。现家庭仍然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续保申请,并对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二、家庭收入:□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三、家庭财产:□无变化 □有变化                    

四、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通讯费     元。(注:填写上月支出情况,并附相应支付凭据)

五、居住地址:□无变化 □有变化,现居住:                

六、其他变化情况:

承诺:1.以上续保申请所列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经办部门或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镇处理意见

经对     家庭经济调查核实,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救助金额继续予以保障。

□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

□救助金额需作调整,按程序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

村(居)主任          书记         驻村工作队     

  

包片领导         镇经办人        负责人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序号

申请人

递交材料

接收时间

接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附件3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原救助情况

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家庭成员变化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残疾等级

重病

在校学生

学龄前儿童

70岁以上老人

从业单位

备注

无变化人员





























































新增人员

























减少人员

























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家庭消费支出变化情况

项 目

应计收入
成员人数

家庭总收入
(元/月)

家庭人均收入
(元/月)

□未超标


□超标,具体情形:

□未超标


□超标,具体情形:

变化前




变化后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建议调整救助金额。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元。

□建议停发低保金。理由:

(盖章)
驻村工作队        包片领导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调整救助金额。从     年   月起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补助总额       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元。

(若对镇街建议金额有调整,应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依据。)

□停发低保金。理由: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存根联)

停发家庭:    乡镇(街道)  村(社)   家庭。

停发时间:从   年  月起停发。

停发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同志: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你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低保金停发通知书签收回执

停发家庭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县)民政局存档。


附件5

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有变化的调整救助金额,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低保救助。现将辖区低保救助金额调整情况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

调整低保救助金额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调整前救助情况

调整后救助情况

保障人数

家庭人

均收入

(元)

救助金额(元)

保障人数

家庭人均收入(元)

救助金额(元)

































































停发低保救助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家庭

人口

原救助金额

停发原因




































举报电话:52222619(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52869001(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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