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教管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领会“双减”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坚决减轻校外培训负担,是集中破解校外培训过热和“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家长经济和精力负担,持续净化教育生态的具体行动。
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意见》要求
(一)从严审批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艺术培训和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以及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 号)的设置标准从严审批;跆拳道、游泳、篮球、足球等体育类,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其他综合实践活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的规定给予许可。
(二)完善资质手续。坚决压减我区现有13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鼓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发展;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于9月20日前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利性机构登记,9月30日前到民政局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未按规定完成非营利性登记的将不予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现有已取得证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取得有关部门主体证照或只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符合审批要求和设置条件的,由区教委依法依规审核后,发放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终止办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确保证照齐全。
(三)规范培训内容。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必须提前报区备案审核鉴定专家组鉴定备案。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设立时,由专家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基础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类别进行鉴定。按照国家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批操作指南》,做好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的备案审核工作,未经备案不得招生培训。备案通过情况要在机构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培训教室(或培训地点)对应标明培训备案内容。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四)严格教师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均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含以托管、课后看护为名的作业辅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线上、线下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予以清理整顿。工作日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业。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六)加强广告管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强化收费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等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收费指导政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探索对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第三方预收费监管的资金监管办法,特别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八)健全查处机制。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完善开州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的统筹职责,持续实施社区日常网格巡查、属地定期日常巡查、部门“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时期联合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属地行政综合执法部门的力量,探索组建部门、街镇联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增加教育系统执法检查队伍力量,加强执法培训。充分发挥街镇、社区力量,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坚持行业主管和部门属事监管的有效协同,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案件和安全风险隐患的抄送和联合执法处罚相互支持机制,强化综合监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坚决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区教委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定期进行投诉举报查处“回头看”,完善“黑名单”制度和信用体系。
(十)规范其他培训行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举办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集中组织非学科类培训的,参照线下机构审批管理。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有托管、课后看护等服务类项目业务的机构,不得面向学员开展学科类作业辅导,否则按非法开展学科类培训进行查处。
三、积极稳妥,抓好当前工作
(一)从严复核机构。根据《意见》要求,对照标准尽快完成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登记并完善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凭专用账户存款单据和相关手续到区教委职成教科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原有办学许可证作废;未经重新审核登记,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有序推进原来直接在市场监管局登记的艺体特长类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证照的完善工作,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建立完善第三方监管账户后,抓紧时间尽快按照标准完善申报手续,申领办学许可证,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申办工作,到期未达设置条件不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将依法注销原有登记,强制终止办学。
(二)做好退费工作。由于“双减”工作的推进和今年暑假疫情的影响,原已缴费未完成学科类培训课时的学生会有不同需求,各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家长及学员的稳控工作。家长要求退费的,各培训机构要按比例将剩余费用如数退还给家长。不愿退费的,各培训机构要在9月底前利用周一至周五的课外时间进行销课或转为艺术类培训等,严禁任何机构利用双休日开展学科类培训(含学科类作业辅导)及销课。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一是通过教师会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教师不得组织校外有偿补课、不得参与培训机构的培训”,要求所有教师配合做好“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宣传工作。二是通过家长会宣传国家政策,要求家长树立科学的育人观念,注重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家长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送孩子到培训机构参加学科类培训”,合理选送孩子参加艺体特长类培训,以免孩子产生厌学情绪。三是通过班队会,要求学生不到校外培训机构参加学科类培训,要注重提高在校的学习效率,鼓励学生多阅读、多参加文体活动、多参与研学实践、多参与志愿服务、多做家务,重视培养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四是利用校园各类显示屏,滚动播放“减轻校外培训负担、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合理参加校外艺体特长类培训”等宣传标语;大力营造“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社会氛围。五是各校要通过班级QQ群、钉钉群、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发送《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将“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等国家政策传递到每一位家长,引导家长正确理解“双减”政策、支持“双减”政策实施、谨慎选择合法培训机构、学会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各片区教管中心要加强对本辖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属地政府汇报,在属地政府统筹下,牵头会同辖区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做好查处工作,同时将“双减”政策传递到辖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本通知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