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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9598X/2020-014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开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责任的

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教育均衡中心,各公民办中小学:

经县教工委、县教委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明确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学籍管理咨询基教科:刘星,电话:52218029。




开县教育委员会

2014年7月11日


进一步明确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简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长效机制,就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责任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具体负责本校学籍手续办理和学籍档案的管理,并应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信息的相应电子化管理,承担学籍管理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副校长和教导(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县教委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监管和审核工作,督促各中小学规范学籍管理,并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中小学学籍信息的网上核办,承担中小学学籍管理监管和审核责任。

二、明确责任要求。各中小学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按程序办理学籍和完成学籍信息系统操作,做好学生的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工作,为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和本县户籍无学籍学生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学籍信息档案,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学籍信息。县教委基教科按学籍管理程序,审核学籍手续和资料,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定期形成学籍管理报表,送县教委分管和主要领导阅示。所有的学籍办理手续均需要县教委基教科审核签章。凡学籍办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须由基教科审核、教委分管领导审查签字、教委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能入学办理相关手续。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乡镇非正常转入城区的;

2.非重庆市户籍高中生非正常转入开县的;

3.初中、高中(优质生源)非正常转入县外敏感地区的;

4.县内高中非正常转学的。

三、明确责任监管。县教委基教科负责加强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牵头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各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将抽查情况作专题汇报,并形成学籍抽查档案。学校校长要定期抽查掌握本校学籍管理情况,分管学籍工作副校长和教导(务)主任要严格学校学籍办理程序,督促学籍管理员按时完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

四、明确责任追究。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委对其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需要按程序审批的学籍手续,拖延至期末没有完成学籍办理的;

2.义务教育阶段未经批准造成非招生范围学生入学事实的;

3.高中招生未经批准超计划的;

4.学籍抽查档案两次以上违规记录在案的;

5.因学籍管理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6.其他违反《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开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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