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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个体工商户 “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9-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部门联合制定《重庆市开州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    重庆市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开州区金融事务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州监管

202472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州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

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精神,结合开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开州区区域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开州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认定对象

开州区登记在册(不含注销、吊销、歇业、撤销登记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稳步推进。符合我区“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全国“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名录库,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

(二)部门推荐。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予以推荐。部门推荐的,可以征求相关行业、产业协会(商会)和乡镇街道意见。

(三)挖掘培育。区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行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挖掘培育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按推荐认定程序报送,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认定。

五、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基于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推荐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受此限;自主申报的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表彰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入库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者经营的产品曾获区级以上荣誉;

2)在本区及以上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荣誉的;

5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次以上,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从事开州区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或者经营特色农产品,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春橙、木香、再生稻、红糖、豆干、中药材、茶叶等;

3)个体工商户持有或者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4依托开州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休闲民宿、文创设计、农场采摘、手工艺品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或者特色服务,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5)经营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民宿或者特色餐饮店,在区级及以上区域内有知名度的;

6)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巴渝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2)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慈善公益等做出积极贡献的;

3从事本区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经营活动,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及新能源、智能家居、先进装备制造等;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5)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六、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5%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七、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上传培育平台,标注“推荐”标签。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必要时,由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三)集中评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形成拟分类入库对象名单,书面征求区环保、应急和人民法院意见,自主申报的,同时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组织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拟入库对象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自然日)。

(五)异议处理。对“名特优新”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异议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乡镇街道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拟入库对象名单。

(六)认定备案。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复核。复核通过,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标识标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名特优新”认定信息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八、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名特优新”标识标牌。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有效期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核实,核实属实的依程序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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