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试行)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68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6月28日
重庆市开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工作通知〔2016〕1164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对象
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机制和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起草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3)。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机关存档,在区政府常务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部门单位办公会审议时应附书面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以在定期清理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023-52298680)
(二)严格审查程序,分类稳步推进。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严格按照审查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再传送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个部门单位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政策措施的电子文档传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政策措施备案文档台账,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迎接市政府每年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工作。
(三)建立评估机制,提升审查效率。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区级各部门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大力提升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效率。
(四)建立考评体系,强化责任监督。区政府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体系,进一步细化审查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强化审查监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 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