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开州区小乖乖母婴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EE6946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时代都会步行街1133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
2024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Y-J04243549、№:SY-J04243550)两份,报告分别记载其对当事人抽样的莫芙尔闭裆哈衣、莫芙尔蝴蝶衣被判定为抽查产品 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其 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 有涉案批次备样品2件莫芙尔闭裆哈衣、2件莫芙尔蝴蝶衣存放于当事人经营 场所底层货架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规定对上述备样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报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固定证据,本案于2024年12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6月20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500234MA60EE6946,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时代都会步行街1133号门市从事母婴生活护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4年06月06日,当事人在重庆市朝天门大融汇D1166刘德秀处以21.28 元/件的价格购进萱氏品牌莫芙尔闭裆哈衣5件,条码为6977231800737,货号为YZ-608987;以17.6元/件的价格购进萱氏品牌莫芙尔蝴蝶衣5件,条码为6977231800973,货号为YZ-609283。尔后置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时代都会步行街1133号门市对外销售,莫芙尔闭裆哈衣销售价格46 元/件,莫芙尔蝴蝶衣销售价格38元/件。
2024年9月1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商标为萱氏,规格型号为YZ-608987的莫芙尔闭裆哈衣与商标为萱氏,规格型号为YZ-609283的莫芙尔蝴蝶衣进行监督抽样。莫芙尔闭裆哈衣抽样基数5件,抽取样品5件,其中检样3件,备样2件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样品按46元/件的单价执行买样,支付样品 费用138元。莫芙尔蝴蝶衣抽样基数5件,抽取样品5件,其中检样3件,备样2件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样品按38元/件的单价执行买样,支付样品 费用114元。样品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2024年10月 19日出具的莫芙尔闭裆哈衣《检验报告》(№:SY-J04243549),检验项目:纤维含量(%);技术指标:明示及允差:天丝26±5、棉65±5、氨纶 9±3(辅料及拼接部分除外);检测结果:再生纤维素纤维90.9、氨纶9.1 (辅料及拼接部分除外);判定:明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纤 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莫 芙尔蝴蝶衣《检验报告》(№:SY-J04243550),检验项目:检验项目:纤维含量(%);技术指标:明示及允差:天丝26±5、棉65±5、氨纶9±3 (辅料及拼接部分除外);检测结果:再生纤维素纤维91.8、氨纶8.2(辅 料及拼接部分除外);判定:明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 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2024年11月15日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11月18 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SY0002050、编号:SY0002051)2份和《异议申请注意事项》2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涉案同批次备样品莫芙尔闭裆哈衣2件、莫芙 尔蝴蝶衣2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至此当事人购进涉案莫芙尔闭裆哈 衣5件、莫芙尔蝴蝶衣5件各销售给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 3件,各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2件,已全部处置完毕,并未流入市场。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莫芙尔闭裆哈衣、莫芙尔蝴蝶衣的货值金 额为607.5元(66.5元/件×5件+55元/件×5件),违法所得为135.36元(46 元/件×3件+38元/件×3件-21.28元/件×3件-17.6元/件×3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 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2份和《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莫芙尔闭裆哈衣、
莫芙尔蝴蝶衣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 验检测能力范围、检验人员检验资质证明复印件,证明检验机构及其出具的 报告的合法性。
3.当事人提供的萱氏发货单复印件1份、当事人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 购进5件莫芙尔闭裆哈衣,销售3件,购进5件莫芙尔蝴蝶衣,销售3件的事 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当事人的询 问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 费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莫芙尔闭裆哈衣、莫芙尔蝴蝶衣货值金额607.5元,违法所得135.36元的事实。
2024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 市监罚告〔2025〕3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莫芙尔闭裆哈衣、莫芙尔蝴蝶衣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 格产品,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从轻情 形。且涉案不合格莫芙尔闭裆哈衣、莫芙尔蝴蝶衣未流入市场,造成的社会 影响轻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五条第(八)项“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八) 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决定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G00100202裁量基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 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5.36元;
2.罚款60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 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