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联友蔬菜批发部)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7

当事人:开州区联友蔬菜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FRFK8N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歇马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6-2113-14-15-16-17-18-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2024628日,本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作出No:SBJ24500000341732880ZX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开州区百信超市经2024529日被抽检四季豆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为当事人销售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0206日依法注册成立,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歇马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6-2113-14-15-16-17-18-19号从事蔬菜批发经营活动。

2024526日,当事人以2.6/kg的价格销售四季豆50kg给开州区百信经营部,销售金额为130元。20245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经营的上述四季豆抽样。所抽四季豆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880ZX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多菌灵,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6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

当事人于2024526日在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歇马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农贸市场里的本地农民处以2.6/kg购进50kg上述批次四豆,共计金额130元。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四季豆的货值金额为130[2.6/kg×50kg=130],违法所得为130[2.6/kg×50kg=13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四季豆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况。

本局于202412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开州市监罚告〔2025257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编码M00100501),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身体、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具有减轻情形,故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罚款48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