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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23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么店村6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410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中医治疗室内查见4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药品混放,无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对该4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10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1122日执法人员分别对相关人员严永华及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02412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么店村2组开设医疗点,以幺店村卫生室的名义对外开展医疗服务活动。202410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中医治疗室内查获4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具体信息为:13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规格2ml:0.6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223,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5、产品批号:22070402、有效期至:2024.06.22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规格1ml:10m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1506,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013、产品批号:20221005、有效期至:2024/0932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规格1ml:10m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212,生产企业: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10.192、产品批号:L22101914、有效期至:2024.09.41盒维生素B12注射液,规格1ml:0.5m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2923,生产企业: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2.30、产品批号:14211206041、有效期至:2023.12.29

当事人2023617日从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共购进30盒,进价4.8/盒。202353日从重庆明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华中药业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共购进5盒,进价3.3/盒。2023726日从重庆明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常乐制药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共购进5盒,进价3.8/盒。2022720日从重庆明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维生素B12注射液,共购进2盒,进价2.8/盒。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药品后按照进价陆续给病人使用,由于当事人使用药品无记录,无法确定已使用的上述批次药品是否在超过有效期后使用。本局以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上述批次药品计算货值金额为31.4[4.8*3+3.3*2+3.8*2+2.8*1=31.4],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照片、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外包装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药品相关票据、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外包装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20251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20256号),已告知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拟处罚的意见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1.4元,较少。具有《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渝药监〔202348)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情形,根据《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4批次药品(13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规格2ml:0.6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223,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5、产品批号:22070402、有效期至:2024.06.22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规格 1ml:10m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1506,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013、产品批号:20221005、有效期至:2024/0932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规格1ml:10m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212,生产企业: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10.192、产品批号:L22101914、有效期至:2024.09.41盒维生素B12注射液,规格1ml:0.5mgX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2923,生产企业: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2.30、产品批号:14211206041、有效期至:2023.12.29);

2.罚款101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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