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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1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民和副食部)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245

当事人:开州区民和副食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LHG225

住所(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柳兴街1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20248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柳兴街121号的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种,1、猪宝贝(外包装上写有生产日期2024/03/01,猪宝贝调味面制品净含量为17g,保质期150天)共38袋;2、卖疯了(外包装上写有生产日期2024/03/01 A3,平江中国休闲食品之乡,卖疯了,保质期150天)共64袋;3、太阳花蛋糕(外包装上写有生产日期20240101日,太阳花蛋糕,含量:计量称重,保质期6个月)共21袋,现场称重显示重量共980g4烧卤香料(外包装上写有烧卤香料,川味烧卤料,生产日期2023/02/08保质期18个月)共7袋。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829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扣押对现场检查情况和证据提取照片等证据材料,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销售明细照片打印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1028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在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柳兴街121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423日,当事人从功 成副食购进了猪宝贝共2大袋,规格为50/大袋,进货价格为17/大袋;卖疯了共2大袋,规格为50/大袋,进货价格为17/大袋;2024421日,当事人从英才副食购进了太阳花蛋糕共4件,规格为8/件,进货价格为45/件;2023611日,当事人从开州幸福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烧卤香料共12袋,规格为80g/袋,进货价格为5/袋。20248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柳兴街121号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猪宝贝62袋后待售的上述批次猪宝贝38,生产日期为2024/03/01保质期150天,销售价格0.5/袋;售出上述批次卖了36袋后待售的上述批次卖疯了64袋,生产日期为2024/03/01保质期150天,销售价格0.5/袋;售出上述批次太阳花蛋糕30.04斤后待售的上述批次太阳花蛋糕1.96斤,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8/斤;售出上述批次烧香卤料5袋后待售的上述批次烧香卤料7袋,生产日期为:2023/02/08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6/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遂依法予以扣押。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其已售出的上述同批次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8.68元(38*0.5/+64*0.5/+1.96*8/+7*6/=108.6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营场地照片、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的事实。

本局于202411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开州市监罚告〔2024241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108.68元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裁量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猪宝贝38袋(生产日期为2024/03/01,保质期150天)、卖了64袋(生产日期为2024/03/01,保质期150天)、太阳花蛋糕1.96斤(生产日期为2024/01/01,保质期6个月)、烧香卤料7袋(生产日期为:2023/02/08,保质期:18个月);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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