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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6-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发布日期 ] 2026-03-3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无筋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无筋豆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5年12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5SG34489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2.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1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无筋豆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50.2元,违法所得11.055元,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开州区鑫壹嘉优选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11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开州区张舒婷副食超市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张舒婷副食超市待销售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2025年11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山药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0586)。该批次山药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开州区张舒婷副食超市送达了该批次山药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0586),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张舒婷副食超市于2026年3月9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张舒婷副食超市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购进票据并建立进货台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2)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开州区张舒婷副食超市于2026年3月9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开州区佳惠百货超市待销售的香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佳惠百货超市采购销售的香芋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9日出具编号为食专 2025-11-166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佳惠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开州区佳惠百货超市于2025年12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佳惠百货超市采购销售的香芋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所指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经营不合格香芋的原因是供货源头商品不合格,已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2025年12月4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开州区惠多郭家副食超市待销售的香蕉、九分甜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惠多郭家副食超市采购销售的香蕉、九分甜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5SG36196)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25SG36195)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多郭家副食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开州区惠多郭家副食超市于2025年12月1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惠多郭家副食超市采购销售的香蕉、九分甜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九分甜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所指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经营不合格香蕉、九分甜香蕉的原因是供货源头商品不合格,已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2025年12月18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待销售的豌豆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7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豌豆粉条(生产时间:2025年9月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3236),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2月8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16080的豌豆粉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豌豆粉条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豌豆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豌豆粉条,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该批次豌豆粉条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豌豆粉条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该批次豌豆粉条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12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六、开州区三多优选百货店待销售的无筋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开州区三多优选百货店销售的无筋豆(购进时间:2025年9月10日)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2309278),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A25SG32631的无筋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三多优选百货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三多优选百货店于2025年11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三多优选百货店采购销售的无筋豆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向经销商索票索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且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1月2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6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销售的山药(购进时间:2025年11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6674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0575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于2025年12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采购销售的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储存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且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2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开州区玖升生活超市中心待销售的鲜山药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玖升生活超市中心销售的鲜山药(购进时间:2025年10月31日)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6681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0572的鲜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玖升生活超市中心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玖升生活超市中心于2025年12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玖升生活超市中心采购销售的鲜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向经销商索票索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鲜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储存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且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2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开州区海源超市待销售的板姜、短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海源超市待销售的板姜、短山药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0579的板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0580的短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当事人开州区海源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海源超市中心于2025年12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板姜和短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种植及储存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且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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