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销售的山药(购进时间:2025年11月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090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于2025年12月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销售的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日的山药。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山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山药共购进67.5kg,已全部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6年3月30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山药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1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赵家店待销售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赵家店销售的小葱(购进时间:2025年11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赵家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赵家店于2025年12月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赵家店销售的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11月3日的小葱。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小葱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小葱共购进2.5kg,已全部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6年3月30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葱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1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待销售的淮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淮山药(购进时间:2025年11月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09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于2025年12月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淮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日的淮山药。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淮山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淮山药共购进30kg,已全部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6年3月30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淮山药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1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开州区小李蔬菜店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小李蔬菜店待销售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2025年11月2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山药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6346)。该批次山药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开州区小李蔬菜店送达了该批次山药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6346),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小李蔬菜店于2025年12月2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小李蔬菜店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购进票据并建立进货台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免罚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2.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开州区小李蔬菜店于2025年12月20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