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州区罗章玉水果店待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2日,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歇马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5-1栋1层17-18-19-20号的开州区罗章玉水果店待销售的龙眼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5SR019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开州区罗章玉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罗章玉水果店于2025年3月17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罗章玉水果店经营的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龙眼的进货清单等相关资料,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3月17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3月24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魏久英水果经营部待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2日,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歇马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5-3栋1层23-24号的开州区魏久英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龙眼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A25SR0196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开州区魏久英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魏久英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3月14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魏久英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龙眼的进货清单等相关资料,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3月14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3月24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待销售的桂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朝阳路52号门市的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待销售的桂圆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11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5496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于2024年11月25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桂圆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4年11月2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待销售的螺丝椒(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朝阳社区凤翔路292号二楼的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待销售的螺丝椒(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并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4SJ0390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向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于2024年11月26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辣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4年11月26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6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庞先生鲜果橙水果店待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开州区庞先生鲜果橙水果店内在售的龙眼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于2025年3月3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4日向开州区庞先生鲜果橙水果店送达了上述龙眼的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庞先生鲜果橙水果店于2025年3月18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庞先生鲜果橙水果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 经排查:该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货物进口报关单和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025年3月18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5年3月18日本局对开州区庞先生鲜果橙水果店进行了复检验收。
六、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待销售的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龙盘路1号门市的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待销售的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4SJ038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向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于2024年11月26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经营的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青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4年11月26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6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