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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3-000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坝坝面馆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1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坝坝面馆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SC22500000564636067),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11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167-S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坝坝面馆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坝坝面馆202212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坝坝面馆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被抽样的筷子清洗后消毒时间不足;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21220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2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德轩火锅店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1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德轩火锅店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500000564635922),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11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164-S)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德轩火锅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德轩火锅店202212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德轩火锅店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被抽样的筷子清洗后消毒时间不足;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2121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2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弓虽牛肉面馆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1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弓虽牛肉面馆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500000564636037),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11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067-S)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弓虽牛肉面馆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弓虽牛肉面馆于202212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弓虽牛肉面馆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2121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2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廖师傅臊子面馆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廖师傅臊子面馆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500000564636082),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11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508-S)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廖师傅臊子面馆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廖师傅臊子面馆于202212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廖师傅臊子面馆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21220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2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签签君子烧烤店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签签君子烧烤店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500000564636078),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11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507-S)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签签君子烧烤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签签君子烧烤店于2022121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签签君子烧烤店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21218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1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唐老二面馆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1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唐老二面馆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500000564636027),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11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066-S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唐老二面馆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唐老二面馆于202212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唐老二面馆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21220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2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重庆市开州区优品惠宏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于2022129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共抽取香蕉样品2.49kg。所抽样品经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No2022-07WB120601香蕉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30日向重庆市开州区优品惠宏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重庆市开州区优品惠宏食品超市于202311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重庆市开州区优品惠宏食品超市经营的香蕉残留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4.重庆市开州区优品惠宏食品超市购进上述香蕉未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7元。

5.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香蕉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3110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311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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