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6031/2022-000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2-16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销售的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销售的瓜子(购进时间:2021年9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6009),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3748的瓜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于2021年11月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销售的瓜子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瓜子,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相应批次瓜子的进货票据、合格证加以保存,并以电脑台账作了进货记录,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四)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瓜子的主要原因是其他,该超市完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11月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9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4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泡红椒(酱腌菜)(购进时间:2021年9月2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5885),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3330的泡红椒(酱腌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4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干山药片(购进时间:2021年6月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5887),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3325的干山药片《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于2021年11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泡红椒(酱腌菜)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干山药片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泡红椒(酱腌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相应批次泡红椒(酱腌菜)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加以保存,并以电脑台账作了进货记录,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干山药片),货值金额158元,违法所得98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干山药片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仅索取到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未索取货品检验报告等,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泡红椒(酱腌菜)则完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11月11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1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娇耳小吃店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娇耳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793),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8181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娇耳小吃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娇耳小吃店于2021年11月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娇耳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 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筷子清洗消毒后未用保洁柜存放造成二次污染;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1年11月28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平头饺子店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平头饺子店使用的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7942),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8175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平头饺子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平头饺子店于2021年11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平头饺子店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 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筷子清洗消毒后未用保洁柜存放造成二次污染;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1年11月2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姜鸭面馆桔乡路店使用的塑料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姜鸭面馆桔乡路店使用的塑料碗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7944),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8177的塑料碗《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姜鸭面馆桔乡路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姜鸭面馆桔乡路店于2021年11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姜鸭面馆桔乡路店使用的塑料碗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 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塑料碗的主要原因是:餐具消毒操作流程不符合要求,未通电使用消毒柜。2021年11月2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胡海清餐饮店使用的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胡海清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5637951),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8179的筷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胡海清餐饮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胡海清餐饮店于2021年11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胡海清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 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筷子的主要原因是:筷子清洗消毒后未用保洁柜存放造成二次污染;使用含有禁用成分的洗洁精清洗筷子。2021年11月2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开州区开洲包面王餐饮店使用的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开洲包面王餐饮店使用的碗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85637939),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8182的碗《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开洲包面王餐饮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开洲包面王餐饮店于2021年11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开洲包面王餐饮店使用的碗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4. 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碗的主要原因是:被抽样的碗刚清洗完未消毒。2021年11月2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开州区烤上皇烧烤店经营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烤上皇烧烤店使用的食材(购进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韭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7345),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 2021CJ1665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开州区烤上皇烧烤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烤上皇烧烤店于2021年12月0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烤上皇烧烤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食材“韭菜”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材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规定所指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韭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食材;(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造成使用本批次不合格食材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韭菜从零售经营者手中采购时,没有向经营者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购进后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作为食材使用。2021年12月08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0日,本局对该餐馆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开州区佰佳汇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和仔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佰佳汇生活超市销售 (购进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的香蕉和仔姜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检(香蕉抽样号:SC21500000685637199)和(仔姜抽样号:SC21500000685637180),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1月23日和2021年11月25日出具编号为№: 2021CJ16627香蕉和№: 2021CJ16628仔姜的《检验报告》,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仔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向开州区佰佳汇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两份《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佰佳汇生活超市于2021年11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佰佳汇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的香蕉、仔姜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52元;(2)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此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两批次香蕉和仔姜从供货商手中购进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1年11月2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开州区座上客餐饮店经营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州区座上客餐饮店使用的韭菜(购进时间:2021年8月2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5134)。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09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向开州区座上客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座上客餐饮店于2021年9月30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座上客餐饮店销售的上述批次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涉案韭菜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2)罚款5000元。
(四)经排查:该店购买该批次韭菜只是做成菜品使用,抽样之前未做任何添加,并不知道本批次韭菜不合格;现已找不到供货商,导致本批次韭菜指标检出问题的原因无法追溯。2021年10月2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一、重庆市开州区冬春副食超市销售的猪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开州区冬春副食超市销售的猪肉(购进时间:2021年9月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NCP21500154652312280)。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1SC071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冬春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市开州区冬春副食超市于2021年10月15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冬春副食超市经营挥发性盐基氮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所指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5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猪肉在运输过程中的冷藏设备效果不好,导致猪肉发生轻微腐败造成了检验不合格。2021年11月1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6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二、开州区唐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唐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NCP21500154652312401)。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11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1SC0811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7日向开州区唐璇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经营部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唐璇蔬菜经营部于2021年11月8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唐璇蔬菜经营部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该经营部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未能找到供货商,无法追溯检出问题指标的原因。2021年12月8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三、重庆市开州区彭老三烤鱼店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重庆市开州区彭老三烤鱼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时间:2021年8月3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5145)。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0903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彭老三烤鱼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市开州区彭老三烤鱼店于2021年9月30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彭老三烤鱼店销售的上述批次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者为残疾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其采购、使用的涉案韭菜的货值金额较少;涉案韭菜采购后未使用,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决定处罚,或者决定减轻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元。
4. 经排查:开州区彭老三烤鱼店购回该批次韭菜后只是用清水浸泡过,采购时也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因此导致该批次韭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无法追溯。2021年10月2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