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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1-001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大山水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开州区大山水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进行了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号:SC21500000650839228)。2021年7月1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1-03GA0605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开州区大山水酒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酒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大山水酒厂于2021年7月22日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大山水酒厂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散装白酒的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22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局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4. 经排查:该酒厂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散装白酒主要原因是:散装白酒容具标识标签未及时更改,造成酒精度数不一致。2021年7月22日该酒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3日,本局对开州区大山水酒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进行了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号:SC21500000650839229)。2021年7月1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1-03GA06056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酒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于2021年7月22日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散装白酒的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22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局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4. 经排查:该酒厂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散装白酒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按照散装白酒的酒精度检测度数完善白酒标签。2021年7月22日该酒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2日,本局对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中吉街店销售的怪味胡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中吉街店销售的(购进时间:2021年6月7日)怪味胡豆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0006)。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0467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中吉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中吉街店于2020年7月16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中吉街店销售的上述批次怪味胡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该经营部系末端销售商,购进该批次怪味胡豆时包装完好,并开具了票据,但未索取产品检验报告,进货查验不完整,本局已对其作出处罚。另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者信息不全,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8月1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俊彦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小磨黑芝麻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俊彦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小磨黑芝麻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09-03)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5631134),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3547的小磨黑芝麻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俊彦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7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俊彦副食经营部于2020年7月19日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俊彦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小磨黑芝麻食用植物调和油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7.5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磨黑芝麻食用植物调和油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仅索取到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货品检验报告等,未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7月1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清才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4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清才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泡红椒(购进日期2021-5-24)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5630667),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2869的泡红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清才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7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清才副食经营部于2020年7月19日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清才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泡红椒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10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泡红椒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货品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7月19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凤林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凤林超市销售的鸡蛋(购进时间:2021年4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NCP21500154652314214),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编号为No:C21SC02096的鸡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凤林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6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凤林超市于2020年6月7日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凤林超市销售的鸡蛋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57.31元,违法所得12.175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75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鸡蛋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仅索取到进货票据,未索取供货商经营资质、货品检验报告等,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6月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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