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188号
当事人:开州区初见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FNK76W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社区裕安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云香
2024 年 4 月 8 日,本局接到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交办件,“市民来电反映:于 2024 年 4月 7 日下午,市民通过美团 app 购买了蛋糕,共支付 26.8 元,购买数量:1 份,交易方式:微信,有支付凭据和订单号,商家名称:初见.cream 手工艺生日蛋糕,商家经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宝华社区裕安街 127 号中医院宿舍对面,现发现商家无裱花资质,超出经营范围,未向平台反馈。市民要求:依法赔偿。”,即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处实体店制售及网络销售裱花蛋糕,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开州云市监提〔2024〕003 号行政提示通知书,要求其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4 月 10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渝开市监责改〔2024〕云枫-09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在取得许可前停止制售裱花蛋糕,撤除网店裱花蛋糕产品宣传。4 月 15 日,当事人提交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资料,4 月 17 日通过现场核查符合裱花蛋糕经营条件,同日签发食品经营许可证。4 月 18 日,本局接到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交办件,“市民重复反映: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间继续售卖裱花蛋糕”。4 月 23 日, 应本局要求,重庆启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调取的美团外卖数据,反映出当事人线上店铺在责令整改期间持续营业,于 4 月 7日至 17 日期间共计完成8 单裱花蛋糕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于2024年4月25日报请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调查。调查过程中作现场检查,对经营者作询问,提取证照、销售数据等相关材料,于2024年8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4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FNK76W,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社区裕安街127号从事一般项目:蛋糕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于2022年3月14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2340107022,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有效期至2024年9月2日。2024年4月15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4月17日取得批准,许可证编号JY25002340107022,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有效期至2029年4月16日。 2024 年 4 月 8 日,本局接到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交办件,“市民来电反映 :于 2024 年 4月 7 日下午,市民通过美团 app 购买了蛋糕,共支付 26.8 元,购买数量:1 份,交易方式:微信,有支付凭据和订单号,商家名称: 初见.cream 手工艺生日蛋糕,商家经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宝华社区裕安街 127 号中医院宿舍对面,现发现商家无裱花资质,超出经营范围,未向平台反馈。市民要求:依法赔偿。”,即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处实体店制售及网络销售裱花蛋糕,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开州云市监提〔2024〕003 号行政提示通知书,要求其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4 月 10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渝开市监责改〔2024〕云枫-09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在取得许可前停止制售裱花蛋糕,撤除网店裱花蛋糕产品宣传。4 月 15 日,当事人提交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资料,4 月 17 日通过现场核查符合裱花蛋糕经营条件,同日签发食品经营许可证。4 月 18 日,本局接到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交办件,“市民重复反映: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间继续售卖裱花蛋糕”。4 月 23 日, 应本局要求,重庆启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调取的美团外卖数据,反映出当事人线上店铺在责令整改期间持续营业,于 4 月 7日至 17 日期间共计完成8 单裱花蛋糕销售(含2024年4月7日投诉人购买的1单,金额26.8元),销售收入547.83元。因当事人线下实体店销售裱花蛋糕没有给顾客出具销售票据,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其取得裱花糕点制售许可前,在线下实体店制售裱花蛋糕的数量、销售收入无法查清。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货值金额547.83元,违法所得547.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及经营者、投诉人、证人身份情况;
2. 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挂号信封及其内装涉案蛋糕交易信息、付款记录截屏打印件,当事人线上店铺商品管理网页截屏打印件,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复印件,关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市场监督管理所协助调查件,关于初见.cream手工艺生日蛋糕(千层、慕斯、甜品)相关情况的说明,当事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复印件,开州云市监提字〔2024〕003号行政提示通知书(存根联),渝开市监责改〔2024〕云枫-09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开市监询通字〔2024〕云枫-091号询问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交办件(第四十九期)、(第五十六期)及交办表,关于市民反映美团初见.cream店无裱花蛋糕资质的回复(2024年4月8日),关于市民反映初见.cream蛋糕无裱花资质的回复(2024年4月16日、4月19日),重庆市信访办转办信访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货值金额547.83元,违法所得547.83元的事实;
3. 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结算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重庆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西南医院(住院预缴款收据)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因其母亲及女婿身患重大疾病花费巨额费用医治,致使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货值金额547.83元,违法所得547.83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1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的经营者因其母亲及女婿身患重大疾病花费巨额费用医治,致使生活确有困难,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7.83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