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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1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189号 


当事人: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AC44DU7M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裕安街57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学平
    2024 年3 月7 日,本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投诉,即指派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裕安街57号附2 号当事人门店内检查,发现其货柜里摆放有10 颗待售的外包装标示“阿尔卑斯”。执法人员遂以渝开州市监强制〔2024〕云枫-02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前述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于2024年3月8日报请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调查。调查过程中作现场检查,对经营者作询问,提取证照、进货票据、销售台账、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于2024年7月22日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4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AC44DU7M,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裕安街57号附2号从事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蛋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2月1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154103056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7年2月16日。 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联营商云阳县馨奥副食经营部向其提供2.5kg外包装标示有“阿尔卑斯Alpenliebe 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318号SC1331011200505 生产日期及产地见外包装 保质期:24个月”等文字、图形的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进货时当事人未索取联营商证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等。之后当事人在其门店以货号00704、47.60元/kg的价格将前述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销售了2.458kg。剩余待售的0.042(10颗)于2024年3月7日被本局查获。

2024 年3 月7 日,本局接到不凡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投诉,即指派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裕安街57 号、57 号附2 号当事人门店内检查,发现其货柜里摆放有10 颗(称重0.042kg)待售的前述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经打假人员现场鉴定涉嫌假冒,执法人员遂以渝开州市监强制〔2024〕云枫-02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扣押,并以渝开市监辨通〔2024〕云枫-01号协助辨认通知书请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对前述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进行辨认。同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经该公司鉴定,前述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在外包装上图案印刷、套色、色泽、字体、材质及防伪标签等方面与该公司正品不符,并非该公司生产,均系假冒“阿尔卑斯 Alpenliebe”注册商标及该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2024年4月7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本局以渝开市监解强字〔2024〕云枫-02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前述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予以解除扣押。

经查,“阿尔卑斯 Alpenliebe”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使用于糖果,冰淇淋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食用),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乙醚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冰,口香糖(非医用),泡泡糖,咖啡,茶,可可粉,糖,米,木薯粉,西米,人造咖啡,面包,糕点等商品,其权利人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第1243222号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1月27日。当事人销售联营商提供的前述外包装标示有“阿尔卑斯Alpenliebe 糖,进货时未索取联营商证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前述商品为合法取得。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119元(47.60元/kg×2.5kg);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联营商证照照片打印件,销售清单照片打印件,微信交易往来截屏打印件,检测报告,销售台账,渝开州市监强制〔2024〕云枫-02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渝开市监辨通〔2024〕云枫-01号协助辨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鉴定结论,权利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分类、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授权委托书、投诉信、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表、打假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119元(47.60元/kg×2.5kg);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录制度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联营商证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119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P001003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10 颗(称重0.042kg)假冒“阿尔卑斯 Alpenliebe”注册商标的焦香源味牛奶味硬糖; 3.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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