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字〔2024〕187号
当事人:重庆寰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8WDFJ7B
法定代表人:谭皓天
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桥北环路连接道路二期项目工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安装有4台压力容器,其中一台空气储罐正在使用中,当事人无法提供4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上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及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调查,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24年7月23日调查终结,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拍照、提取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6-1(自主承诺)做为办公地点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工、施工专业作业等经营活动。当事人2023年7月10日与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负责开州区北环路连接道2期项目的劳务施工,劳务施工工期: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当事人2023年11月进驻施工现场,并于2024年5月10日由其工作人员在施工地安装了4台压力容器其中有3台是空气储罐(编号分别为R20173567、15TFA1302、其中一台无铭牌),其中1台油气分离器(编号为17FGM280)用于工地上喷浆和打钻。截止2024年5月21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上述4台压力容器中其中3台空气储罐、1台油气分离器未办理注册登记,无检验合报告,空气储罐(编号为R20173567)安全阀、压力表未校验。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6月20日前改正。当事人在收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于2024年5月31日对需要继续使用的空气储罐(编号为R20173567)进行了检验,于2024年6月1日向本局申请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于2024年5月24日对其编号为R20173567的空气储罐上的两个压力表进行了检定,于2024年5月25日对空气储罐(编号为R20173567)上的两个安全阀进了校验,上述都由相关机构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手续,其它三台不使用的机组已全部撤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撬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当事人委托伍灿处理相关事宜情况的事实;
第二组: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本局下达的监察指令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和未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事实;
第三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R20173567的空气储罐机组的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报告及空气储罐上的两个压力的检定证书、两个安全阀的校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事实。
2024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2024〕18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因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H00102501)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予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将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