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141号
当事人:开州区珍久副食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JRF34Q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潭街北十一路4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向世祥
2024年4月17日,本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外购买到千焙屋鲜蒸蛋糕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18日,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其经营的千焙屋鲜蒸蛋糕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照,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票据等固定证据,本案于2024年5月2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09月29日注册成立,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潭街北十一路47号门市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5日从开州区大陈食品经营部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千焙屋鲜蒸蛋糕1件(4千克),包装上标注有:“千焙屋,鲜蒸蛋糕,鲜嫩水蒸 轻弹松软,20231208G3 15:17,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山东诺好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东二环路以西裕丰路以北,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837132302333,产品标准号:GB/T 2097质期:90天,生产日期(批号):见包装打印处”等内容。当事人购进千屋鲜蒸蛋糕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尔后置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潭街北十一路47号门市对外销售,按散装称重销售,销售价格22元/千克。2024年4月18日,本局根据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信息依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其售出3.85千克后剩余待售的生产日期2023年12月8日的千焙屋鲜蒸蛋糕0.15千克超过保质期,本局遂依法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由于没有建立销售台帐,无法追踪销售下落,已售出上述批次的千焙屋鲜蒸蛋糕是否超过保质期销售无法查证,且投诉举报人无充足证据证明其购买了涉案批次千焙屋鲜蒸蛋糕,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现场检查查获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3元(0.15千克×22元/千克),无法认定是否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营场地照片、进货发票,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合格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发票、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无法认定是否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4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2024〕141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1208G3、保质期90天的千焙屋鲜蒸蛋糕0.15克;
2.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购进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并作出处罚:警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改正购进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1208G3、保质期90天的千焙屋鲜蒸蛋糕0.15千克;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