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
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
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开县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
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
为健全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房源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开县府发〔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置效率的原则,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原国家直管公房并轨运行,做到统一保障房源、统一保障对象、统一申请受理、统一实行差别租金标准、统一退出管理,确保并轨后的保障力度不减,原合法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保障房资源有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实施范围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县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二)并轨范围为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的原国家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现住户。
三、配租管理
(一)统一申请受理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原国家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当事人须重新提交申请,统一设置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窗口,统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1.承租人或现住户属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本县范围内居民户口1年以上;
二是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2.承租人或现住户属新就业无房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市内居民户口;
二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三是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四是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3.承租人或现住户属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县城区内居住1年以上(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是在本县范围内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四是在本县范围内城镇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4.本方案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2011年5月以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录用人员。
5.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但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统一实行差别租金标准
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并轨后,其租金标准按《开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笫三十六条、笫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前的历欠租金,由县住房保障局依法予以追收。
四、租赁管理
(一)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或原国家直管公房承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局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或原国家直管公房承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符合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
(三)对承租人实施非法转租、转让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承租人私自转租、转让、转借原国家直管公房或原廉租住房或将原国家直管公房或原廉租住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并由县住房保障局责令承租人和现住户限期腾退房屋。现住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依据法定程序向县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完善手续。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房或现住户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局依法处理。对非法买卖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原国家直管公房原承租人已死亡,现住户未完善手续的处理。
原承租人已死亡,过户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的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有二人以上符合过户条件的,原则上应遵循先配偶、后子女、再父母的申请顺序。其他成年同住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或提交其他成年同住人同意过户的证明。
(五)对非法占用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的处理。
并轨后,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的现住户必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入住标准的,完善相应手续后继续居住。经调查确认不符合入住标准的,责令其限期退房;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房的,月租金按当年县城区市场住宅平均租金标准计租,并由县住房保障局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六)对拖欠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租金的处理。
1.通过媒体政策宣传、上门追收、典型个案司法诉讼等方式,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租的住户依法追缴。
2.对欠租户发放限期缴纳租金通知书,若30日内主动缴清的,可继续租赁;逾期不支付的,由县住房保障局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已有私房但仍占有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企业工作人员)已有私房但仍占有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退房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其限期腾退占有公房。逾期不退的,月租金按县城区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对占地移民自建房已竣工入住和旧城纯居民(含城郊三村)已安置销号未腾退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的处理。
占地移民自建房已竣工入住和旧城纯居民(含城郊三村)已安置销号未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局责令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局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九)对旧城搬迁单位职工已安置仍占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的处理。
旧城搬迁单位职工已安置,现占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局责令限期腾退。逾期不退的,月租金按县城区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由县住房保障局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五、工作职责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要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二)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并轨承租户家庭成员己登记或备案(含商品房网签)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农房)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并轨承租户家庭的户籍、车辆审核工作,维护并轨运行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清理并轨运行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并轨承租户家庭的低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并轨承租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家庭成员收入的情况进行审核。
(六)县司法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七)县信访办牵头处理群发性、突发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信访事件。
(八)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
(九)县广播电视台、开州新闻社等宣传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责任追究
县住房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对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和监督管理过程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说明:本方案所称“县城区内”是指镇安镇、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赵家街道、白鹤街道辖区范围内;“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未尽事宜按程序反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