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
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操作办法》
的通知
开州国土房管发〔2016〕144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汉丰、文峰、云枫、镇东、丰乐街道建管所(国土房管所):
为健全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房源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开县府办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操作办法》,本操作办法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
房并轨运行操作办法
重庆市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
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操作办法
为健全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房源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开县府办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操作办法》。
一、并轨范围
汉丰、文峰、云枫、镇东、丰乐街道原国家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现住户。
二、限制条件
(一)已入住原国家直管公房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但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原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现住户的收入,按现行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
(二)承租人或现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租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1. 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2. 在本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有住房的;
3. 承租人和现住户(含共同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
4.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5. 2016年3月29日以后因分户或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的;
6. 2016年3月29日以后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的(但2016年3月29日以前因离婚,在2016年3月29日以后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凭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记载过户给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员和尚未过户的承租人或现住户除外);
7. 2015年3月29日以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不含2016年3月29日前补缴和重庆市外转入)的。
三、户籍关系
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其中,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不计入家庭成员。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学、服义务兵役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口,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四、申请审批
(一)个人申请。
1. 承租人或现住户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承租人),承租人或现住户到区住房保障局服务大厅领取或在区国土房管局公共信息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申请表格。
2. 承租人或现住户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每个承租人或现住户及共同承租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要求提交《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1)承租人或现住户属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本区城区内户籍的承租人或现住户和共同承租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手续。
③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城区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无工作收入证明由承租人或现住户城区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离退休情况证明。
④承租人或现住户填写申请书中的市内社保机构、医保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缴款情况。
⑤承租人或现住户填写申请书中的住房信息情况。
(2)承租人或现住户属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城乡户籍的承租人或现住户和共同承租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③收入证明。在编在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银行、直管单位新就业无房人员只提供收入证明,不再出具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查询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④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手续。
⑤承租人或现住户填写申请书中的住房信息情况。
⑥提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
(3)承租人或现住户属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承租人或现住户和共同承租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2016年11月1日后需提供《居住证》)。
②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④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手续。
⑤承租人或现住户填写申请书中的本区社保机构、医保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缴款情况。
6承租人或现住户填写申请书中的住房信息情况。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二)初审。
区住房保障局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承租人或现住户和共同承租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核。
初审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局会同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情况在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区国土房管局公共信息网和城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局完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
五、使用管理
(一)使用规定。
1. 2015年1月以来新安置户(不含低收入承租家庭)需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2.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二)租金标准。
1. 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低收入承租家庭)。
2. 己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国家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后的租金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
(2)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干部及已故老红军的配偶、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县残联确认并出具有正式证明的残疾人救济户,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0%计收。
(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属,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2%计收。
(4)属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集体)关破企业退休职工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5%计收。
(5)属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0%计收。
(6)属高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
(7)新安置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计收。
(三)退出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 转租、出借的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5. 申请人配租后,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承租人或现住户和共同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六、关于实施住房救助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告》(建保〔2014〕16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及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94号)文件精神,涉及住房救助和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住房救助。
本办法所称“城区内”是指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赵家街道、白鹤街道、镇安镇辖区范围内;“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