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区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完善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开州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信用开州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和《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一)区文化旅游委负责采集、提供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名称、具体事项、许可时间、有效期限和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
行政给付信息,包括给付名称、给付内容、给付形式等信息;
2.行政确认信息,包括确认名称、确认内容、确认时间等信息;
3.行政奖励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内容、奖励时间等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违法行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处罚日期、处罚决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执行处罚决定等信息;
5.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的实施机关、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执行依据、执行种类、执行日期、执行决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其他执行相关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区文化旅游委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二)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文化旅游委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文化旅游委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区文化旅游委确认或者发现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归集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四)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5年。
三、建立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基础得分为90分,根据一个记录周期内企业受到奖惩进行加减分,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二)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A级(信用为优良)、B级(信用为一般)、C级(信用为较差)、D级(信用为极差,列为黑名单)。
年度信用评分90分及以上评定为A级(信用为优良)。
年度信用评分80-89分为评定为B级(信用为一般)。
年度信用评分60-79分评定为C级(信用为较差)。
年度信用评分60分以下评定为D级(信用为极差,列为黑名单)。
(三)企业在一个记录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减分:
1.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10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2.企业有违法行为但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
3.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20分。
4.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5.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10分。
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0分。
7.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直接评定为D级。
(四)企业在一个记录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1.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市级,加8分;区级,加3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加2分:
受到媒体正面宣传报道;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得以确认;
积极参与组织创新经营活动;
向行业媒体投稿并被采用;
举办活动赛事,丰富行业经营内容。
(五)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企业年度信用评级。区文化旅游委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1.企业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2.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四、加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和信用开州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2.准许企业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3.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
4.在开州区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5.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6.文化综合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7.进入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候选名单。
8.鼓励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9.根据《开州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上报红名单信息至开州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二)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1.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2.文化综合执法部门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3.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4.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5.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规范信用信息发布管理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用重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
(二)区文化旅游委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提供、公示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相关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
六、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一)区文化旅游委主管全区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和信息归集工作;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文化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各行业协会负责制订经营单位等级评分细则,组织等级评定。
(二)区文化旅游委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采集、提供、归集、公示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2.篡改、虚构企业信用信息;
3.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不应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4.不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更正;
5.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非法牟利;
6.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开州文旅委发〔2019〕96号)宣布作废。
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