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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327754728R/2023-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


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开州区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文化旅游委系统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开州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按要求向区统计局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

第四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安排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委、支委(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布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统计机构全员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充实统计骨干人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水平,保障统计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布置重要工作。及时组织党委(领导班子)、支委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布置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配合督办重要案件。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委、支委(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自查统计违纪违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审查法治文件。各单位的法治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开展宣传教育。指导本系统各单位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系统各单位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第八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布置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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