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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53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营业性演出审批


重庆市政务服务依申请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基本编码

000122012000

实施编码

11500234327754728R4000122012000

办理项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区县级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234327754728R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3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流程图

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ec26a81a-f6b4-41ac-b6d0-7d745412192c

办理流程图说明

是否收费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移动端办理地址

http://zwfw.cq.gov.cn/kzq/public/index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四办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村级代办

1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352663906;02385936001

监督投诉方式

联系电话:02385936050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名称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受理条件类型

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通用

申请条件

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通用

申请条件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窗口地址

办理时间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链接

民生事务大厅文化旅游综合窗口

02385936001

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生事务大厅7号窗口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导航输入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乘坐1.2.3.4.7.8.9路公交车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信息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单点跳转地址

跳转方式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提交推送地址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文体教育

生命周期

其他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网办

网办地址

http://zwfw.cq.gov.cn/kzq/public/index

进度查询地址

结果查询地址

审批结果名称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中介服务

材料信息

材料名称

具体信息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d6d1e80f-da6c-47f3-89a9-9a4d41766736

房租合同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规格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be4164db-2ed1-47fe-b4fc-bf775955141d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917e55e5-9d9c-4968-a8fc-f95ddb5e1b1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政府文化与旅游管理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政府文化与旅游管理部门核发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2783b26c-c94b-480c-94a6-e5c4fb6350ef

消防安全证明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政府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政府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发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23368cb4-de25-4f32-bfdd-c19167238815

同意演出函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1742fd7f-6315-4903-bb30-c952a45531c7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d75c0aa8-7805-4e81-8792-ec7cd5ee7d02

未成年人监护人书面同意函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48332647-c4a6-4f73-ba96-e38e48b7254e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

备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空白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f8f00089-7388-4631-a73c-2a08b06c505c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f033fd83-07d0-4f5d-a7e2-f17ff0e5cf64

收费项目信息

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减免情形

允许减免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具体信息

颁证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颁证

环节人:袁飞燕

联系电话:02385936001

办理期限:0.5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自取

颁发证件:开州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备注:

申请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申请

环节人:袁飞燕

联系电话:02385936001

审查标准:审查节目内容\演员身份信息\安保方案

审查结果:受理或者不受理

办理期限:0.5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

审查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黎晓春

联系电话:02352663906

审查标准:节目内容合规\演员资格合法\安保措施\舞台安全

审查结果:同意或者不同意

办理期限:2.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1.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

答:不行。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2.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

3.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满2年,但没有举办过营业性演出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4.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

答:从设立之日起计算。

5.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6.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7.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8.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9.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条例》审批?

答: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10.外资投资演出项目是否有限制?

答:《条例》仅对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市场主体有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演出项目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公开演出时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1.建立和加强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答: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或者个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节目内容以及演出活动举办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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