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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47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1〕24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玉珠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83BXO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村55号

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满月镇天子村7组的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B2合同段)满月出口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B2合同段)满月出口混凝土搅拌站由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在生产混凝土拌合时产生的废水及其油污,未采取有效收集利用措施,废水引入厂区外围沟渠公路旁的3个沉淀池中自然沉淀,沉淀满溢后经公路涵洞排入大峡溪河,最终流入满月河。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至涵洞外的废水现场采样并送检测,根据《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1〕第127号)结果显示:PH无量纲为10.27;石油类为26.5㎎/L;悬浮物为153.8㎎/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0.14倍、4.3倍、0.54倍,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1年9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游伟、陈时鹏)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1〕第127号);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

8、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B2合同段)、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9、授权委托书、证明;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83BXO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证据6证明排放标准;证据7证明该河流地表水执行标准;证据8、9、10违法主体是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9月17日对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1〕24号)。2021年9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1〕24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1〕24号)后,在告知期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在生产混凝土拌合时排放的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限制要求你单位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在生产时排放的废水未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限制要求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附件:四,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30万-40万元”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次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福建坤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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